2024年,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正深陷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之中。该公司是《六xxxx课程》的著作权人,课程市场售价较高,且服务众多企业和学员。然而,被告张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并售卖该课程,商品页面显示销量“1000+”,这让公司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声誉风险。
此时,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介入此案。周峰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和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他自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500+,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这次介入后,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取证难、定性难、赔偿难”的特点。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周峰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首先,在证据固定方面,周峰指导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他清楚地知道,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很容易灭失,所以必须第一时间固定下来。周峰带领团队完整记录了从淘宝店铺购买课程、接收百度网盘链接、下载课程内容的全过程,并将网盘内容与原告正版课程进行比对,形成实质性相似证据。同时,被告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电子发票、店铺页面截图、SKU设置等证据均被完整保全,为证明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在被告主体认定上,周峰通过向淘宝公司申请信息披露,成功锁定店铺注册经营者张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此前已经办过众多类似案件的周峰知道,只有明确侵权主体,诉讼才能顺利推进。
第三,在赔偿计算上,周峰主张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结合商品页面显示的“1000+”销量及438元最高单价,计算出侵权获利达438000元。同时,他将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15元等合理维权支出全部列入诉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周峰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论证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针对平台责任问题,虽因原告无法提供诉前有效通知平台的证据而未获支持,但周峰成功将直接侵权人锁定并追究责任。
四川省宜宾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课程的著作权人,被告张某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销售盗版课程,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双方均未提交实际销量的确凿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双方课程价差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26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15元等合理支出。原告对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未能举证其在诉前已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在周峰看来,这份判决不仅支持了部分赔偿数额,更重要的是将合理维权成本纳入了赔偿范围,这与他一贯坚持的“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守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相契合。当事人原本对能否获得赔偿及合理维权成本能否支持存在担忧,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坚持理念带来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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