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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成谜,律师辩护能否改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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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8 · 11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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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冒充期刊投稿邮箱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然而,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将如何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辩护,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诈骗数额,案件走向令人关注。
诈骗案银行流水成谜,律师辩护能否改写量刑?

疑点引入+普法提示

在诈骗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诈骗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量刑。近日,一起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却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点不仅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也凸显了在诈骗案件中准确认定金额的复杂性。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的量刑与诈骗金额密切相关。准确认定诈骗金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若证据不足,部分款项可能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

案件全流程叙事

本案由法院审理,被告人吕XX被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当事人找到相关从业者(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陈俊峰律师后,陈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辩护工作。

陈律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陈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故事解读+总结

结合本案来看,法院未将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体现了对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的审慎审查。这也回扣了前文提到的法律要点,即诈骗金额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

陈俊峰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这类诈骗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降低了认定金额,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提出合理质疑,从而影响法院对涉案金额的认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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