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陆某与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曹某承租陆某位于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881号店面房三间及二楼套房一套,租赁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然而,租赁期间曹某未经陆某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合同到期前,陆某就续租事宜与曹某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合同到期后,曹某却一直居住在房屋内拒绝搬出。于是,陆某将曹某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
在房屋租赁领域,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隐患不小。其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就像本案中的曹某,未经陆某同意就对房屋进行装修,一旦产生纠纷,装修费用可能自行承担,还可能面临恢复原状的要求。其二,混淆资金性质。曹某将与陆某其他交易的9000元转账,坚称是续租订金,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最终不被法院采信。
陆某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处理此案。沈沁梅律师在浙江嘉兴地区执业已有14年,是该律所主任、三级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深耕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8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等纠纷,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口碑良好。
在本案中,沈沁梅律师首先精准梳理证据。陆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等证据,沈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证明陆某有权出租房屋、双方的租赁关系以及续租协商情况。对于曹某提供的证据,沈律师也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
在法律适用方面,沈律师依据《合同X》《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陆某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她指出,租赁期间届满,曹某应返还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陆某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曹某逾期占用房屋,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腾空房屋交还给陆某,同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沈沁梅律师秉持“法为基石、情为底色、信为准则”的职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用专业和温情,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法治的力量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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