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大型安装集团与被上诉人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闹上法庭。涉案项目是某知名酒企906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及安装费297XXXX7242.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80万元。但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称,该生产线试生产期间年产量仅7091.301吨,未达合同约定的1万吨/年产能指标,且存在设备故障率高、闲置率高及RGV小车等问题,所以被上诉人不具备主张97%结算款的前提条件。此外,上诉人还对一审认定的贴息费用839100元、律师费及保函费等提出异议。
在这个关键时刻,被上诉人找到了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简春华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上诉人提交907、908车间半机械化生产技术方案,想证明906车间作为全自动车间效率理应更高,但实际产能未达标。简春华律师代表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简春华律师指出,一审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虽然鉴定意见指出“因年出酒率无法确定,不能判断是否能达到1万吨/年的产能指标”,但产品实际产量受工艺、粮食品质、人工操作及气象条件等众多设备外因素影响。而且上诉人承认相关工艺参数应由业主提供却未能提供,所以重新鉴定无必要。
对于上诉人追加业主为第三人的主张,简春华律师认为本案合同相对方明确,现有证据已查明争议事实,追加第三人并无必要。简春华律师从法律与技术双重维度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有效应对了对方的诉讼策略。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安装费共计297XXXX7242.7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6元由上诉人负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涉及产能、质量等关键指标,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第二,在纠纷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简春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界定合同相对性与举证责任,有效应对对方的重新鉴定与程序拖延策略,成功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支持全额货款及利息的有利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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