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这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身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外省的一家XXX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标识、标牌、标线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按照合同,原告以“劳务分包及材料代购”的方式承接某道路建设PPP项目(三标段)的标识标牌标线工程,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按现场实际施工量及合同清单单价计算。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还陆续给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接收后全部进行了税务抵扣。但被告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下的万余元一直拖着不给,原告多次催款都没用,于是委托成唐安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接收并抵扣了发票,就应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则提出“发票不能证明供货数量”,还称“付款条件未成就”“需业主、监理等多方签字确认”,以此来抗辩不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被告已经全部进行了税务抵扣。这一行为成了案件的转折点。虽然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结算报告,但是合同约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付款的票据,而被告抵扣发票的这个举动,在法律上就有了不一样的意义。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接收并抵扣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总额的确认。因为合同约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付款的票据,所以被告抵扣发票就构成了对工程总价款的事实确认。虽然被告提出了各种程序性的抗辩理由,但结合合同条款和交易惯例,被告已经实际接受了履行并且抵扣了税款,其主张和事实行为明显矛盾。所以,法院把审理焦点从繁琐的程序争议拉回到了“欠款事实是否成立”这个本质问题上。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个案子由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的成唐安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即使没有书面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和抵扣也可能成为关键证据。所以,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要及时开具发票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结算依据,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如果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原本面临结算凭证缺失、对方以程序理由抗辩的复杂局面,很可能拿不到剩余的工程款。但最终,在成唐安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追回了百万工程款,还获得了逾期付款利息。成唐安律师执业6年来,承办了逾百件案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有20余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能够精准锁定核心证据,有效驳斥对方抗辩,策略性构建事实链,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正是因为他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态度,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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