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2019年说起。XX公司把“第三师51团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二标段)”交给XXX实际施工。XX管业公司和XX公司签了购销合同,供应管材。合同签了,货也送到施工工地了,XXX付了10万货款,之后就开始扯皮。2020年1月8日双方结算,确认欠付货款338110.57元,XX管业公司多次找XXX催款,可这钱就是要不回来。
一审法院认为,签合同不是XX管业公司和XX公司的真实意思,XXX才是实际的合同主体,XX公司只是为了满足财务凭证“四流合一”才签的合同,对项目没期待利益,所以不用承担货款支付责任。这判决让XX管业公司难以接受,于是提起了上诉。
王丽霞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整个案情。她发现,虽然和XX管业公司协商业务的是XXX,但签合同的相对方是XX公司,合同上还盖了XX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这合同合法有效。而且,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
在二审中,王律师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细节,据理力争。她指出,X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XX管业公司有理由相信XXX代表XX公司,而且XX公司在这个项目中是有期待利益的。因为集团公司对XX公司和XX公司有控制权,三方是利益共同体,XX公司不能因为“只是盖了个章,没参与合同履行”就不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丽霞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XX公司是案涉购销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XXX作为实际施工人,也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公司支付XX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321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850元,XXX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这个案子里,咱们普通人能学到不少东西。第一,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搞清楚和你交易的到底是谁,避免像XX管业公司一样产生误解。第二,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比如供货单、结算单、付款凭证等等,这些在维权的时候可都是关键。第三,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帮你分析案情,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王丽霞律师执业近三年来,累计承办案件超400件。正是因为有这么多案件的积累,她才能在这个案子中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抓住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让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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