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楠律师,毕业于苏大文正学院法学本科,是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他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累计办理百余起纠纷案件,且多起大额、疑难、二审改判案件斩获胜诉成果,还多次获评盱眙县优秀律师。接下来要讲述的,便是他经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在2023年8月,原告淮安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技有限公司达成导向钢条等货物的买卖合意。被告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原告公司下达订单,原告公司根据订单要求组织生产并陆续供货,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长期以该模式进行交易。
到了2024年11月23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进行书面对账,形成应收账款明细。明细显示,截至当日,原告公司累计供货820840.91元,被告公司累计付款251239.50元,尚欠货款569601.41元。被告公司在明细单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被告马X签字确认。
对账完成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24年12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2025年1月11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000元;2025年3月20日支付300000元;2025年3月22日支付30000元,合计支付360000元。此外,2025年3月,被告公司再次订购价值8988.30元的导向钢条,原告公司交付后被告公司确认收到货物,但该笔货款未支付。
2025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合伙人张X微信对账。张X询问欠款情况,原告工作人员回复后,张X未提出异议。然而,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辩,称2023年11月6日向原告公司下订单,金额仅为55214元,但原告公司多送了189855元货物,要求扣除该款项并让原告公司拉回货物,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其主张。
面对这种情况,周楠律师及时组织对账,固定了书面证据,包括应收账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成功证明被告公司欠款218589.71元的事实。同时,他凭借对账单及后续对账记录中的自认,来应对被告“多送货”的抗辩。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对账等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24年11月23日的应收账款明细经被告公司盖章、被告马X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公司应按对账单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否定对账单的证明力,且在对账后的微信沟通中,被告公司合伙人张X对欠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所以该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因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标准调整为按LPR计算,起算点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州XX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货款218589.71元,并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马X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5.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5.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周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他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上的能力。他始终秉持着“专业,是赢得信任的基础;真诚,是解决问题的钥匙”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周全、不留遗憾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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