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未达预期
马鑫律师曾代理董先生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董先生主张2012年5月入职,约定年薪15万元,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2013年7月,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董先生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并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十余项诉求。一审判决后,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差距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董先生自2013年4月1日起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虽有程序瑕疵,但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因清算注销,董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已无法实现,经释明后变更为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董先生主张月薪12,500元证据不足,采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元/月。因董先生自2013年4月起未提供劳动,公司无需支付此后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关于加班费,因董先生工作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且月平均收入(含奖金)较高(约8,700余元),应已包含加班因素,不予支持。公司已依法清算注销,董先生未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项诉求的时效、计算标准等因素,酌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数万元,驳回了董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与董先生最初的诉求差距较大。
复盘发现问题
结案后,马鑫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董先生主张月薪12,500元,仅提供了一些模糊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与月薪标准的关联性不强,无法有力证明其主张。在加班费方面,提供的考勤记录等证据,未能清晰体现出加班的具体时长和加班与收入之间的关联,导致法院认为收入中已包含加班因素。在双倍工资差额诉求上,部分证据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未被采纳,也是因为证据与诉求的时间关联性没有把握好。
增加审查步骤
鉴于此,马鑫律师在后续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增加了证据关联性审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判断其与各项诉求之间的关联性。对于关联性不足的证据,会进一步引导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调整证据的呈现方式,以增强证据与诉求的关联。同时,会更加严格地审查证据的时效性,确保各项诉求的证据都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代理李女士与某新能源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马鑫律师提前对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关联性审查。李女士提供了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工作时的照片、与同事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马鑫律师发现,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过款项,但不能直接证明是工资;照片和聊天记录也只是间接体现了李女士在公司工作,但关联性不够强。于是,马鑫律师引导李女士补充了公司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这些证据与劳动关系的确认关联性更强。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李女士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奠定了基础,避免了类似前案因证据关联性不足导致部分诉求不被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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