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齐X因涉网犯罪,检察院原本给出三年六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这两个案件的结果都令人意外,与最初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形成了巨大反差。
先看赵X的案件。赵X被侦查机关指控,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当时赵X手上几乎没有能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最大的障碍在于侦查机关认定他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这一主观认定若成立,赵X罪名很难洗脱。李威律师接手案件后,初步判断要从证据不足以及赵X自身情况入手进行辩护。
李威律师首先精准论证赵X无主观明知。他指出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其次,强调赵X无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并且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律师围绕这些要点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看齐X的案件。齐X利用查号程序、抢号程序在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12123APP)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6万余元,还将程序出售给他人获利10万余元,被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六个月实刑且无缓刑。这个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涉及两个罪名,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起步刑三年以上,数罪并罚几乎不适用缓刑,而当事人唯一的从轻情节是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远远不够争取缓刑。
李威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后,仔细阅读卷宗并询问当事人软件运行模式。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但并未修改系统。为了让法官更直观了解,律师制作了一个视频展示软件运行情况。在法庭上,律师还举例说明如果被告人没有这个软件,雇佣一群人一样可以操作,以此证明该软件未实质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齐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李威律师在证据缺失或不利的情况下,选择深入挖掘当事人自身情况和案件细节。对于赵X案,抓住证据不足和当事人自身有利情节进行辩护;对于齐X案,从软件运行模式入手,证明社会危害性低。在同类刑事纠纷中,关键在于仔细审查证据,挖掘案件细节,精准把握当事人的有利情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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