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是某电台职工,1984年,其母亲与王老先生再婚。王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王老先生和刘女士母亲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海淀区和西城区,均登记在刘女士母亲名下。多年来,家庭关系还算和睦,大家都相安无事。
2015年,王老先生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海淀区的房屋待刘女士母亲过世后产权归刘女士所有;西城区的房屋归自己与前妻的三个子女共有,刘女士母亲酌情适当补贴钱款;同时对存款也进行了分配。2018年,王老先生又立《钱款遗嘱》,再次确认存款分配方案。
然而,王老先生去世后,情况急转直下。王老先生与前妻的三个子女提出,刘女士与王老先生未形成抚养关系,其接受遗赠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遗嘱中海淀区房屋附有“待刘女士母亲过世后”的条件,条件未成就;西城区房屋应归他们三兄妹继承,刘女士母亲应给付补偿款。刘女士面临着可能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她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在朋友的推荐下,刘女士了解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20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同红律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刘女士听了朋友对李律师的介绍后,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开展工作。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庭审中,李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王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原件及《钱款遗嘱》,证明遗嘱系王老先生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应属合法有效。针对被告提出的刘女士接受遗赠超期的问题,李律师指出王老先生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刘女士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对于海淀房屋分割条件,李律师认为遗嘱中“待刘女士母亲过世后”系对房屋使用权而非继承权的限制,现刘女士母亲同意在其在世时对房屋份额予以分割,继承条件已成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刘女士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海淀房屋由刘女士与刘女士母亲按份共有,刘女士占60%份额,刘女士母亲占40%份额;西城房屋归刘女士母亲所有,刘女士母亲需给付王老先生与前妻的三个子女房屋折价款每人各984810元;存款按遗嘱分配;抚恤金与丧葬费也比照遗产进行了分割。刘女士成功继承了海淀房屋40%份额、西城房屋折价款及存款25万元等遗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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