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主营电力设备的XX公司,长期与另一家XX公司保持着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在合作的前期,一切都进展得十分顺利,XX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XX公司供应电力设备,并开具了对应增值税发票。双方合作的氛围融洽,为彼此的业务发展都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平静的合作局面在2021年被打破。XX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便不再按时履约。2021年8月5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了《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XX公司货款XXX.40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但令人失望的是,XX公司之后仅支付了228933元,剩余的货款经XX公司多次催告,XX公司仍拒不支付。同时,XX公司还主张XX公司的分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要求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此时,XX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正常的业务运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陷入了困境。
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XX公司开始四处寻求帮助。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他们得知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逾1000件案件,在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XX公司在了解到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后,决定委托他来处理这起案件。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XX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仔细分析,他确认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
作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翁鹏威律师有着严谨的办案习惯。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侦探,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案件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XXX元,结合其已付款金额,欠付货款应为XXX.85元,主张《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针对该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该计划书由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既充分保障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XX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XXX.85元,并由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XX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XX.40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的利息为94131.77元;2022年5月6日起,以XXX.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3613元由XX公司承担;同时,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XX公司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XX公司胜诉,确定了XX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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