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建筑器材。器材厂按约交付物资,可承租方付款却不及时,在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剩余款项更是没了下文。一审虽支持了器材厂诉求,但央企集团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这类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建筑租赁合同案件,朱俊健律师处理过不少。他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俊健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善于抓住案件关键,精准运用法律条文,通过严密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面对大型企业的上诉时,他也能沉着应对,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曾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为被告人有效辩护,获法院采纳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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