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近170万,被告人余XX、李XX、曾X却均被判处缓刑。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虚开如此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着实令人惊讶。
时间回到案件初始,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经查明,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xx公司给多家公司虚开的发票税额累计近170万。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接手李XX的辩护工作后,深知此案的棘手之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法律规定明确,且公诉机关指控清晰,证据充分。但李坤律师并未退缩,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从现有证据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首先,李坤律师抓住被告人自首这一关键情节。他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性。其次,针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李坤律师指出,这体现了被告人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再者,考虑到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李坤律师强调这一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李坤律师的辩护意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庭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复盘此案,李坤律师做对了几个重要判断。其一,在面对证据确凿的案件时,没有盲目对抗,而是从法律规定和被告人自身情节入手,寻找从轻处罚的依据。其二,充分利用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形成有力的辩护观点。对于同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关注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在辩护过程中,要善于从这些情节出发,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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