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就职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联系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E座8层。她是法学学士,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办理了200余件相关案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还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下面聚焦她参与的几场庭审。
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庭审中,原告张XX主张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此时,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仔细地从资料中找出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将其整理后提交给法庭,试图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官认真翻阅了张丽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不时用笔在关键处做标记。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有条不紊地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她将准备好的证据材料份摆放在桌面上,向法官示意。法官微微点头,开始查看这些证据。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推动调解进程。她在法庭上与当事人低声交流,分析利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开始就解决方案进行协商。法官在一旁倾听双方的意见,适时引导调解方向。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再次发挥调解能力,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她详细解释调解的好处,避免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开始探讨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法官关注着双方的协商情况,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
最终,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和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均通过调解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