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被告为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2016年8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发送催款函遭退回,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省镇江市。该律师拥有法学本科、管理学本科双学士学位,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保险拒赔等疑难复杂案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使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对于本案涉及的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其在债务执行领域的独特技巧和专业能力能很好地匹配需求。
律师接手后,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突破口。该转账凭证形成于2016年8月,以银行记录的形式存在,内容清晰显示原告向被告转账500万元。接案后,张琪律师首先仔细审查了全案材料,凭借其十余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虽然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银行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之后,他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了详细比对和调查,确认其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有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于2023年7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法院结合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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