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纠纷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刑事犯罪辩护是较为常见的两类案件,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看看周俊律师是如何处理的。
先来看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李师傅是一位来自宜都的农民工,2021年之前,他经朋友介绍到胡先生处工作,在宜昌、松滋等多地工地施工。然而,到2021年,胡先生仍拖欠李师傅2万多劳务费。李师傅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9月来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时发现,李师傅和胡先生既没有明确的欠条或借条,也没有胡先生认可的关于劳务费用的情况说明。不过,他们之间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到了劳务费,但内容模糊,对具体数额也未明确表达,李师傅只有自己书写的工地工作流水账。
周俊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这类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查看聊天记录后,认为虽然案件起诉有风险,但胡先生和李师傅关系未僵,双方仍保持联系,可通过这种联系收集证据。由于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
周俊律师深知证据不足可能导致立案困难,于是想方设法为李师傅寻找有利证据。他通过李师傅的微信记录寻找有用线索,并将相关微信聊天截屏;打开短信记录查找证据;指引李师傅到银行打印胡先生的转账记录;还指引李师傅给胡先生打电话并录音,准备好录音笔录和刻录录音光盘;提醒李师傅编辑微信内容发给胡先生以获取证据,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固定。此外,他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法律规定,该案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立案后,案件在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周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电子证据为李师傅据理力争。开庭后,考虑到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且关系尚可,李师傅建议调解结案。周俊律师与李师傅商量后,联系对方律师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胡先生支付李师傅15000元劳务费,分三次支付,李师傅放弃其他诉请。
接下来看看刑事犯罪辩护方面的案例。在一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先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先生、许先生、刘先生、寇先生等人经共同谋划,在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先生抽头渔利1.77万元。刘先生受范先生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先生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
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先生,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俊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刘先生仅负责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先生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刘先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刘先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体现了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刘先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展开有力辩护。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先生系从犯、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好,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赌资。
在另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与被告人张先生、李先生、屈先生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猎捕小鹿6只,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张先生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先生,核实案发细节与到案经过。他重点梳理了张先生在共同狩猎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到案后的供述态度及前科情况,发现其无同类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积极配合法庭对证据的质证。最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
还有一起涉及境外“高薪骗局”的案件。2020年4月,易先生受同案犯李某诱骗,偷渡至缅甸勐拉,在诈骗组织监管威逼下从事电信诈骗“引流”工作。2021年9月20日,易先生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俊律师担任易先生的一审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核心证据,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关于偷越国(边)境罪,易先生系受误导出境,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关于诈骗罪,易先生处于胁从犯地位,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认罪态度好;同时考虑到易先生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虽未认定易先生为“胁从犯”,但认定其为“从犯”,确认其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易先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周俊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他从散落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中,重构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立案和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他精准把握时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如在开设赌场案中,准确指出刘先生的从犯、坦白等情节;在非法狩猎案中,抓住张先生初犯、如实供述等要点;在境外诈骗案中,围绕易先生的自首、从犯等核心辩点。他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也有精准的把握,使得这些关键情节得到法院的认定,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实践意义
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法院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的作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没有借条或欠条,也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法院对于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通常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也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当从宽量刑。
结尾
回到最初的问题,没有借条,农民工的劳务费也有可能要回来。周俊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关键情节,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和积极的沟通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无论是在证据收集重构,还是在法律适用和程序策略上,都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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