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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200余万,张某获得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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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0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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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合同诈骗200余万,张某获得不起诉

本案中,张某面临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处罚

代理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

·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系统论证本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最终结果是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结果使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余元,万某获缓刑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2022年10月以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利用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万X面临被逮捕并被刑事处罚的风险。

律师采取了以下行动:

·在审查批捕阶段,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

·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

·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在批捕阶段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该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使万X无需收监执行,实现了轻缓化处理。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两次,熊某获不起诉

2018年9月9日、12月19日,熊X与他人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在他人组织下两次翻越边境护栏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熊X面临被以偷越国境罪起诉的风险。

律师开展的工作如下:

·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停留时间短,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别。

·梳理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

·依据刑事政策,提出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备不起诉条件

·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刑事司法政策。最终决定对熊X不起诉。

这一结果使熊X避免了刑事处罚,及时终结了诉讼程序。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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