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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逆转,企业合法权益成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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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3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光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41人 执业12年
律所: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141042208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852361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团队成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坚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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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X诉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驳回其请求后,金X起诉。来自贵州遵义的李光伟律师受企业委托代理,最终法院驳回金X全部诉请,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劳动争议逆转,企业合法权益成功维护

原告金X入职被告贵州XX公司后离职,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先向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金X不服,向贵阳市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案件被交到了来自贵州遵义的李光伟律师手中。执业近十年的李光伟,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承办过逾千件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光伟迅速梳理案件核心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三项诉请,他逐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抗辩策略。他明确指出,案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已明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在入职前已签署该协议并确认知晓内容,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在举证方面,李光伟向法院提交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辞职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系个人原因离职等核心事实,为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李光伟指出,原告提交的辞职申请明确载明系个人原因离职,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对于社保补缴问题,他精准援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告已办理社保手续,双方的社保争议系欠缴保费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光伟律师凭借专业的判断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为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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