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可以据此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辞退。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王亚青律师用多起胜诉案例证明: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王亚青律师2019年执业,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院。7年来,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劳动纠纷案件超过200件。在代理项目经理张X案中,他精准击破了公司制度层面的漏洞。
张X是某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以其绩效考核不达标、存在旷工行为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亚青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质证指出,公司举示的《绩效考核制度》系存储于办公系统的历史或作废版本,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职工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院最终采信了王亚青律师的观点,对公司援引的制度条款效力不予采信,公司的处罚从根本上失去了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2.5万元。
作为西南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王亚青律师深谙劳动法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他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深耕重庆市各区本地法律实务,善于从制度合法性层面为劳动者争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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