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多名被告人相互纠集,在多地酒店、茶房内以扑克牌“斗牛牛”方式聚众赌博,通过划分股份、轮流坐庄、统一抽头的模式持续运营赌场,整体涉案抽头金额超十万元。被告人分工明确,形成了完整的赌博产业链条。桑某某作为赌场参股股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参与赌场股份划分、利润分成及经营管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严判处。
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全案证据材料繁杂,包含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控方证据链条完整,指控力度较强。且多名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累犯情节,整体量刑基数偏高。桑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其实际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如参与时间、获利金额等。
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精准核对桑某某实际参与时间、到场次数、持股周期,区分有效参与事实与公诉机关笼统指控范围;细致核实抽头流水、利润分配金额,严格甄别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涉案金额指控;固定桑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全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精准界定桑某某行为边界,弱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全部涉案时段参与犯罪的意见,龚彬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提出部分时段桑某某未实际参与赌场经营、不应计入犯罪时长的辩护观点。对于涉案抽头获利金额认定,他质证部分金额证据单一、无法形成完整印证,请求法院就低认定涉案违法所得。同时,充分阐明桑某某系被动受邀参与、无组织策划行为、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小,具备坦白、自愿认罪、初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审理法院采纳了龚彬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扣除桑某某未实际参与的犯罪时段,结合其坦白认罪、初犯、涉案获利金额、参与程度等情节,综合全案量刑平衡,判决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同案人员,桑某某的刑期和罚金明显从轻下调。
龚彬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对证据进行“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梳理,将散乱证据系统化;二是精准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情况,剔除无证据支撑的犯罪事实;三是固定当事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弱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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