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年来,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采纳,还为客户在民商事案件中挽回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成果显著。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案件中,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成功争取多起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比如在案涉1300万元的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其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下面来看程豪律师的一个典型案例——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在这起案件中,程豪律师担任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也各有分工,参与生产和销售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当事人黄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获得从轻处罚,最好能争取到缓刑。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众多。从法律适用上看,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涉案金额巨大增加了辩护难度。在证据方面,审计报告明确了销售和未售管材的金额,这对被告人不利。而且,生产和销售假冒品牌管材的事实清晰,有现场查获的物证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分工等证据。
程豪律师的策略亮点突出。在取证思路上,他深入调查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情况,发现公司虽然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部分生产和销售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并非所有行为都由黄XX直接决策和参与。在庭审突破点上,他强调黄XX在公司经营中并非完全主导,部分员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且黄XX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在调解时机上,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沟通,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强调黄XX符合缓刑的条件。
在这起案件中,程豪律师的独特作用不可忽视。他在证据组织上具有独创性,通过对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深入调查,挖掘出对黄XX有利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谈判时机的把握上,他精准地抓住了法院和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节奏,在合适的时机提出缓刑的建议,增加了成功的可能性。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黄XX的从轻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案件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也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的积极配合和悔罪态度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棘手的民商事纠纷,程豪律师都能凭借自己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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