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
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争议焦点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付款金额是否合理
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付款金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杨X则坚持一审判决的认定,认为上诉人公司应当按照判决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一审在认定付款金额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一些实际的付款情况。上诉人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详细说明了款项支付的细节和流程。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付款金额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
争议焦点二:两笔共管账户转账是否已支付给杨X
这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上诉人公司提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过代理律师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杨X对此予以否认,称没有收到这两笔款项。法院通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的审查,最终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
争议焦点三: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大量证据。杨X认为上诉人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真实性问题,关联性也不足。上诉人公司则坚称自己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案件密切相关。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于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予以采纳,对于存在问题的证据则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部分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的共管账户转账已支付给杨X。这一判决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非常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当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时,要及时提起上诉,积极寻找新的证据和突破点,争取在二审中扭转局面。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聂嘉仪律师,她来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在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中,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聂嘉仪律师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完成阅卷与上诉提交。她反复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工程付款细节,深挖证据,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突破点。正是她深厚的法学功底(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打下的基础)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最终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163万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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