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乡市,商铺房东徐XX遭遇了一件烦心事。他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陈XX和施XX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然而对方在支付了前两年租金后,自2023年10月起便不再支付任何租金。徐XX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并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针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第一,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第二,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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