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底,原告与两被告的废丝买卖合作戛然而止,被告以怀疑原告过磅称重作弊为由终止合作,还拒不返还5万元定金,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此时,翁鹏威律师登场。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法律行业执业,服务地区为四川-温州-龙湾,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案件206余件,秉持着“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的执业理念。
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他们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收集了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其中一被告辩称自己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
面对被告的抗辩,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虽然案涉定金收据由其中一被告出具,但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了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而且,从现场录音中可以看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还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同时,翁鹏威律师强调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用专业和智慧,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解决了被告抗辩带来的难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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