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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律师实务处理稿在工程款纠纷庭审中成功论证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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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5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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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颖律师以案件,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央企诉求,为后续类似案件辩护提供了思路。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某大型央企起诉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围绕真实施工关系举证论证,指出实际施工人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质包工包料承接工程,劳务公司不应担责。
陈颖律师实务处理稿在工程款纠纷庭审中成功论证主体关系

陈颖律师个案开篇:举证环节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庭审中,举证环节开始。某大型央企将涉案工程承接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把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实施,并要求实际施工人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央企在举证时,将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的相关票据等材料摆放在法庭指定位置,以此作为要求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证据。此时,书记员快速记录着这些证据信息,法官仔细查看着央企提交的证据材料。

陈颖律师则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取出一系列证据,包括实际施工人负责材料采购的发票、资金垫付的转账记录、人员组织的考勤表以及现场施工的照片等。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在法庭上,证明实际施工人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法官认真地翻阅着陈颖律师提交的证据,不时点头。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央企方律师强调付款金额超过了劳务合同约定价款,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理应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从容起身,开始进行有力的辩论。她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央企与实际施工人,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她详细阐述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从材料采购到资金垫付,再到人员组织和现场施工,充分证明了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包料性质。

央企方律师试图反驳,提出合同形式上是劳务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陈颖律师迅速回应,指出合同形式不能掩盖工程的实际实施情况,实质重于形式。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要点。

判决结果宣布

最后,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时,法庭内气氛略显安静,陈颖律师的委托人露出了欣慰的表情,而央企方律师则微微皱眉。整个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庭审中。在举证环节,公诉机关提交了张某某参与犯罪活动的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陈颖律师在质证环节,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指出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转账记录不能完全证明张某某的犯罪意图。法庭辩论阶段,陈颖律师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在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中,陈颖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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