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长达18年,王先生还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而王先生却可能继续占有房子。在法律上,对于无证房产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而且要证明王先生的过错以及为李女士争取权益,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果断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的办案经验,在婚姻案件中,证据收集十分关键。就像本案,律师通过收集男方出轨等证据,为女方争取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类似的无证房产问题,律师可以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规定,如居住权制度,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处理婚姻案件时,要善于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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