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手握“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以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们声称,南通松公司等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而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就在XX公司陷入困境之时,王丹律师出现了。王丹律师有着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王丹律师查阅《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款,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认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仅要求XX公司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王丹律师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无独有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领域,也有王丹律师精彩的维权故事。南通XX公司作为“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将相关方告上法庭,索赔82万元。
王丹律师代表XX厂进行抗辩。她精准地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
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王丹律师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坐垫前端中部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丹律师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多维度抗辩策略以及有效应对上诉,为XX厂成功避免了被认定侵权后可能面临的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以及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等重大损失,还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以其专业的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能力,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守护着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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