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婚姻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2004年,某甲与某乙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
某甲为结束这段婚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是请求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三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某甲的委托后,立刻着手分析案情。他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于是,盛春龙律师开始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
首先,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由于吵架斗殴的证据难以获取,盛春龙律师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证据补充。
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这些证据明确显示了原告长期在外居住的事实。同时,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进一步佐证了原告在外租房生活的持续性。
另外,盛春龙律师还指导原告收集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他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发展需求,从原告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入手,为原告争取孩子抚养权提供有力支持。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盛春龙律师在法庭上有条不紊地出示各项证据,清晰阐述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他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力地证明了原、被告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的事实。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妥善处理了这起复杂的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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