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甘孜县发生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尼XX因涉嫌此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并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尼XX作为案件当事人,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困境,急需专业律师为其辩护。
贾小燕律师是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5133202011236802,服务地区包括云南红河建水县。自2020年执业以来,她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到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贾小燕律师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她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仔细全面地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这个过程中,她多次会见被告人尼XX,核实案件细节,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细致分析。
贾小燕律师所在的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位于甘孜州康定市榆林路109号玉岭雪酒店B幢二楼。该律所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为律师们提供了良好的办案环境和资源支持。贾小燕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她结合案件证据,精准认定尼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同时全面梳理其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条理清晰地为尼XX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她指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未予采纳,但贾小燕律师提出的其他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
甘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了判决。
贾小燕律师的有效辩护为被告人尼XX最大限度地争取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她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开展辩护工作,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专业的法律帮助,切实践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彰显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同时,贾小燕律师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22年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2025年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等,这些荣誉也充分证明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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