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有这样一起用人单位缺席仲裁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A也就是原劳动者谭X,和被申请人B公司即广东XX公司,因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
谭X在工作的时候遭受了工伤,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可B公司却没有依法为谭X缴纳工伤保险,更过分的是,在仲裁程序中还故意缺席。双方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约定的工资和实际发放的不一样)、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谭X当时的处境很糟糕,公司不配合,仲裁程序里公司还缺席,他心里肯定特别没底,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
黄宇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行动。他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作为核心策略。
他构建了核心证据体系,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这能证明谭X和B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还有工伤认定书,用来确认工伤事实;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了谭X的伤残等级。这三类关键证据,夯实了案件的基础事实链。
对于工资标准争议这个难题,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替代了模糊的约定,解决了基数认定的问题。
在未参保责任方面,他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的规定,锁定了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
面对B公司故意缺席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了仲裁程序要点,像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等,确保仲裁委能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从工作量来看,虽然资料没明确给出会见次数、阅卷页数等具体数据,但可以想象,收集这三类关键证据,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仲裁程序要点,肯定花费了黄宇杰律师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占比不小,说明他在这类案件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了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裁决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是按法定标准核算的,还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对比谭X最初的糟糕处境,公司不参保还缺席仲裁,到最后成功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个结果非常理想。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黄宇杰律师构建的核心证据体系,精准适用法律,以及对仲裁程序要点的提前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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