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借款纠纷案件中,案号暂未提及,审理法院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告是某银行支行行长刘XX,被告是某XX公司高管季X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因为银行压缩贷款额度,季X所在的内蒙古某XX公司要提前偿还50万元贷款。季X就向原告刘XX提出借款,为了规避职业风险,刘XX委托高中同学黄XX作为名义出借人。XX公司在20XX年X月X日向黄XX出具借据,约定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刘XX通过自有资金及贷款,实际向XX公司转账交付借款499500元。借款到期后,XX公司没还钱。在刘XX催讨下,季X在20XX年XX月XX日向刘XX出具《借条》,承诺将原借款“延期一个月”,还自认“转借款人”身份。之后刘XX起诉,要求季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刘XX最初的处境很糟糕,这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公司借款与个人债务的转换等多重问题。一旦败诉,这近50万的借款可能就打水漂了,刘XX心里肯定特别焦虑。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全案证据链。她发现这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彭律师精准定位了核心证据——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这份证据明确证明了虽然《借据》上写的出借人是黄XX,但实际出钱的是刘XX,黄XX只是名义出借人。这就为刘XX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奠定了基础。
其次,彭律师注意到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的《借条》这个关键转折点。考虑到季X可能会辩称自己只是公司员工,不是实际用款人,彭律师在庭审准备时,重点论证了《借条》的法律性质。她指出,季X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还承诺“还本付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也就是说季X自愿加入到原XX公司的债务中,最后取代公司成了新的债务人。
在庭审中,虽然两被告都没到庭,但彭律师在庭前和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这进一步证明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办理过相关案件5000余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5%,累计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已转为被告季X的个人借款。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X是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借条》,在“转借款人”栏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法院确认案涉借款转为季X个人借款。被告刘XX不是债务转移后的相对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季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XX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成功让季X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彭律师精准定位证据和对《借条》法律性质的准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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