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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法律争议焦点拆解与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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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3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顺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639226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执行异议等法律事务领域。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秉承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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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争议点:我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争议点:股权继受股东是否需要对原始股东已实缴的注册资本承担重复出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点:施工方未补齐欠开发票前,开发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争议点:2002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
多领域法律争议焦点拆解与胜诉之道

本文围绕票据利益返还、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等多起真实案件,深入剖析争议焦点,展示律师专业研判与应对策略,呈现法院裁判结果及案件启示。在法律实践中,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错综复杂。以下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详细拆解案件争议焦点,展现律师的专业研判与应对。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争议点:我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背书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我方票据民事权利。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如何认定。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研判: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我方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针对票据背书形式瑕疵,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瑕疵系操作失误,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依据: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结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争议点:股权继受股东是否需要对原始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承担重复出资责任。研判:王顺友律师认为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于股权转让前完成全额实缴出资,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系股权继受股东,在原始股东已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无增资扩股的前提下,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仅以工商公示实缴为零为由主张追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结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后,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我方两家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全部请求。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为股权继受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实缴、无增资情形下,不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点:施工方未补齐欠开发票前,开发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开发方反诉要求施工方开具欠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研判:王顺友律师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收取工程款及质保金前,负有先行开具足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义务,在施工方未补齐欠开发票前,开发方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且不构成任何违约。开发方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施工方据实开具欠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护开发方合法财税及合同权益。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结论:法院判决开发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施工方质保金20688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施工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开发方开具金额XXX.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开发方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方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争议点:2002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二被告是否应返还案涉承包土地。研判:王顺友律师从合同真实性、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时效适用、历史价值公允性、案由定性五大维度提出完整抗辩理由。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且经公证。适用涉农承包司法解释,原告诉请依法不应支持。承包价款应结合时代背景客观评判,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情形。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诉由定性错误。长期实际履行无争议,应维护交易稳定及信赖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号)明确规定,发包方越权发包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合同签订超过一年,或承包人已做大量实际投入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抗辩观点,认定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负有内部民主议定程序的法定义务,自身未履行程序却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涉农承包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签订已逾22年,远超一年除斥期限,且二被告已实际大额投入改造荒地,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依法不予支持。认定本案案由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王顺友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处理各类法律争议中展现出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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