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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债权诉讼,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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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2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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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司法实践高度关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程序合法性,要求遵循“公平受偿”原则,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专业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能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丁婷律师曾代理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案,针对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情况,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抗辩,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起诉,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期债权诉讼,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阿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丁婷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抗辩过程中,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院经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主张债权,不能通过个别清偿诉讼来获取利益,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其次,提醒企业和债权人要严格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办事,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再者,体现了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构建有效抗辩体系的重要性,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最后,维护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审查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程序合法性,遵循“公平受偿”原则。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一裁判趋势有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与稳定。同时,对于律师而言,需要精准把握破产程序的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多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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