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可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就一直拖欠着。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而且未依法通知建筑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建筑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还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并且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关键时刻,朱俊健律师出场了。朱俊健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代理建筑器材厂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朱俊健律师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集团逃债的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让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建筑器材厂追回了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要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还要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这起案件不仅为建筑器材厂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对抗大型央企拖欠租赁费树立了标杆案例。朱俊健律师也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践行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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