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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辩护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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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4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900083029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两年法院及三年企业工作经验。执业7年来办案百余件,对刑事辩护及劳动工伤、民事纠纷较擅长处理。将每个案件都精细化实事分析,并辩证地收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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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讲述两起真实案件,一是林XX醉驾案,律师抓住证据瑕疵提交不起诉意见,检察院最终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二是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提出罪名更改及缓刑建议,检察院采纳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三年。
醉驾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辩护转机

2023年2月2日晚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车回中山,倒车时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被公安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张X、艾X盗窃电缆,造成固话及宽带业务中断,案发后赃物缴回,二人赔偿并获谅解。这两起案件分别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困境,林XX面临醉驾起诉风险,艾X则因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面临至少三年的刑罚

普通人面对林XX醉驾案,往往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必然会被起诉定罪,忽略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间与驾驶行为发生时间的间隔可能导致的证据瑕疵。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大众容易仅依据行为造成的后果就认定罪名,而忽视了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损失明细的客观性。

李桂英律师在林XX醉驾案中,第一时间关注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乙醇浓度的提取时间与驾驶行为发生时间存在数小时间隔,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律师注意到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且认为所盗电缆是未使用的断头电缆,同时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

在林XX醉驾案中,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广东中亿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后,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最终,林XX醉驾案中,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艾X提出从轻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在办案过程中,能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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