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对逾期房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可把开发商愁坏了。争议点在于,开发商认为自己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已满足免责条件,可银行却不这么看,这案子到底咋判呢?
原来,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买房,被告C房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就把三被告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起初觉得,只要房子完成了相关登记,自己就不用担责,问题不大。可银行起诉后,开发商慌了,自己尝试和银行沟通,却没啥效果,心里别提多焦虑了,反复想不通为啥银行不认可自己的免责。
后来,开发商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律师执业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
谢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这可是个关键细节,意味着原告A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解除。
围绕这个细节,谢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开发商收集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固定证据。然后在庭审中,谢律师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银行方坚持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谢律师则有理有据地反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原告A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听到判决结果,开发商先是不敢相信,随后长舒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保证合同时,仔细明确免责条件;第二,及时关注房产登记情况,留存好相关证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时,一个关键细节可能就决定了案件走向。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阶段性保证、抵押权预告登记等复杂法律关系,抓住房产登记这个被忽略的点,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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