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在生活中,有人会冒充公职人员去参加活动获利、销售物品等。很多人容易误解,以为只要冒充公职人员获利就一定按招摇撞骗罪定罪,其实如果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且犯罪金额的认定也很关键,不是所有获利都算入犯罪金额。
中段:关联案件案例
案例一:2015年以来,当事人黄某某冒充国办秘书某局局长,参加活动收费、卖酒获利100余万元。核心争议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和涉嫌罪名是否变更。侦查阶段以招摇撞骗罪立案,后续可能变更为诈骗罪。辩护人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经沟通,检察机关采纳意见,犯罪金额认定为8.4万元,给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时法官认为量刑偏轻,辩护人积极沟通,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当事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徇私枉法罪。侦查机关查明其组织卖淫并包庇他人。本案以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经辩护,最终以徇私枉法单一罪名诉至法院,量刑建议四年,目前法院审理已开庭三次,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延长审限一次。
中段:案件关联律师介绍
杨娜娜律师,执业2年,任职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域不限。她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十余年。擅长刑事辩护,尤其专精于诈骗类案件,在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方面也有丰富经验。她秉持“坚守正义、勇气与良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注重细节把控,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在黄某某招摇撞骗案中,她详细梳理犯罪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低的犯罪金额认定和合理量刑;在杨某某案中,助力案件以单一罪名起诉,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风险。
结尾:普法避坑提醒
1.不要冒充公职人员获利,否则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
2.若遇到类似案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
3.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如实提供案件情况。
4.争取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会对量刑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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