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陷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A以村委会借用其惠农卡贷款未还为由,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村委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
这起案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一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二是涉及银行贷款、村民出借账户、村委会担保、合作社使用资金等多重关系;三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四是村委会是否为实际借款人与受益人存疑;五是申请人是否具备诉的利益,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存在争议。在这样的困境下,村委会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代理再审审查程序。
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11年执业经验。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处理每一起案件。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梳理全案事实与程序。他提出核心抗辩意见:第一,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名义借款人,银行是实际权利人,A并未实际还款,不具备追偿权或债权主张基础;第二,村委会并非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受益人,款项实际由案外人控制使用,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第三,本案存在刑事嫌疑,相关事实尚未查清;第四,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将导致双重偿债风险,造成诉累与不公;第五,再审申请人A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在省高院再审审查程序中,王宏亮律师围绕诉的利益、借贷关系成立要件、责任主体、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充分阐述。他熟练掌握再审审查裁判规则,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逐一依法驳斥。从民事诉讼核心要件“诉的利益”切入,论证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从程序上彻底否定其起诉基础。同时,将银行借贷、账户出借、担保、实际用款、职务行为、刑事嫌疑等复杂关系清晰区分,明确村委会责任边界。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借款人,尚未归还银行贷款,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不具备债权主张的基础条件。A与村委会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审、二审裁定,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全面胜诉。
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这起复杂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帮助村委会稳定原审胜诉结果,在长期缠诉、多层程序压力下,帮助基层组织彻底摆脱不必要的债务纠纷,避免集体财产遭受不当损失。他也因多年来的出色表现,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未来,王宏亮律师将继续以更精湛的专业能力、更务实的办案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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