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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律师助力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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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4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学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37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191008541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2882877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深厚的法学功底。 黄学良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工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黄学良律师团队擅长处理刑事疑难案件,以下是2018年—2019年部分代理案件简介: 1、(2019)川1025刑初278号陈某某盗窃罪一案 2、(2019)川1025刑初250号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3、(2019)川1025刑初220号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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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被告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致被害人受伤后死亡,面临严重刑罚困境。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与谢某某律师接手此案,提出“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虽“致人重伤”未被采纳,但“自首”意见被认可,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律师助力从轻量刑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住院治疗数月后,出院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救援被害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经鉴定,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这样的案件背景下,被告人及其家属陷入了绝望。一方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被告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此时,黄学良律师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现为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期间,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占比约80%。他曾于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熟悉庭审流程、文书写作与案件办理规范。2019-2020年,他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立足资中、深耕内江本地法律服务市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与庭审驾驭能力。

面对这起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黄学良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他深知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如何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的情节。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黄学良律师首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凭借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的经验,注意到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这一关键因素。他认为,虽然被害人最终死亡,但不能简单地将死亡结果完全归咎于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其中存在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情况。

同时,黄学良律师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即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过程中,黄学良律师充分运用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自首制度进行了准确的阐述和运用。他指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被害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黄学良律师进行了合理的质疑。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向法庭展示了被害人死亡结果中基础疾病所起到的作用。他的这一辩护观点,虽然最终法院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系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但外伤是主要原因,故仍认定死亡结果,未采纳“致人重伤”的意见;但明确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这一结果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局。黄学良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他通过对自首制度的准确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合理质疑,成功为被告人在致人死亡的不利后果中争取到从轻量刑,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因果关系案件中的精细辩护与量刑协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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