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原本任泰来县和平镇政府人事助理,还包扶和平镇同合村。在2006年至2012年3月间,其受委托到工商部门帮助办理惠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之后该合作社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而这一业务由唐X办理。唐X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分别与于××等9人,采取冒名投保、虚构投保的土地面积、虚假勘灾定损、重复投保等手段,骗取阳光营销部和中保支公司种植业理赔款合计625886.43元。
案发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唐X经检察机关传唤后被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告人荣××、于××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也陆续到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十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唐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等9人系从犯,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的不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然而,原审被告人唐X、于××、荣××、王××、武××、李××、隋××、李××、武××分别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此时,孙欢欢律师作为于××的辩护人参与到二审案件中。
孙欢欢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她毕业于燕山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她曾担任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以及重大职务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和检察院不起诉案例较多,不批捕和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经验丰富。
在这起案件中,孙欢欢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她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反复审查,分析了唐X等人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她深知,在刑事辩护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走向。曾经在处理众多刑事辩护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对于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在二审过程中,孙欢欢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于××进行辩护。她提出于××系自首、从犯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X、于××、荣××、王××、武××、李××、隋××、李××、武××、原审被告人王××犯贪污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最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唐X与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故对唐X、于××、荣××、王××、武××、李××、隋××、李××、武××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予以维持。
孙欢欢律师一直秉持着“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虽然在这起案件中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她在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值得肯定。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也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