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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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的履行难题
2023年7月,出借人王某与某开发投资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王某分两批次向开发投资公司出借共计4000万元,第一批次2000万元,第二批次2000万元于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指定项目当日交付;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5%,半年付息一次;若开发投资公司逾期还款,按每日0.3‰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23年7月27日依约向开发投资公司转账交付第一批次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发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仅于2025年1月分两笔支付利息共计130万元。后建设工程公司成功中标案涉项目,王某未按约定交付第二批次2000万元借款,亦构成违约。王某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委托李兴隆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投资公司返还本金20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的精准应对
李兴隆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严谨的操作。首先,全面整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借款事实与违约经过,为法院认定债权提供坚实依据。庭审中,面对开发投资公司提出的已支付130万元利息应予以扣减,且王某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逾期利息标准不合理,同时以王某未交付第二批次借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调低利息标准等抗辩,李兴隆律师精准主张诉求,针对案件中双方违约的特殊情形,有力论证出借人核心履约义务已完成,借款人逾期还款系主要违约方。并且,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及双方违约情形,积极沟通抗辩律师费问题。
案件的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判决开发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2023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剩余利息13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支付自2025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开发投资公司向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投资公司承担。
李兴隆律师作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口县律师行业党支部书记,在处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控合同约定,平衡违约责任抗辩,高效应诉维权,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2000万元借款本金、足额利息及20万元律师费,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其始终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严谨、可信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