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30万元的借条,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证据。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借款28万元未按期清偿。2023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孙某1出具了这张含本金及利息的借条,并注明后续还款情况。
黄艳律师,利辛县专职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领域案件。她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仔细研究借条内容,明确被告在借条中确认承担案涉债务这一关键事实。接着,整理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30万元借条是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合理结算,并非虚增债务。同时,从这些证据中读取到被告后续多次主动还款的信息,为后续反驳被告抗辩做准备。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这成为案件的转折点。被告主张并非原始借款人,与孙某1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为借条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属无效;还称出具借条系受胁迫、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黄艳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回应。她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同时,指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后续主动还款、确认欠款余额的行为与“重大误解、受胁迫”的主张相悖。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约15.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得益于黄艳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黄艳律师还处理过物权保护纠纷。原告某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取得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然而,被告施某自2021年起擅自侵占大棚用于种植经营,拒不返还。
黄艳律师接手此案后,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原告对大棚的合法管理经营权,夯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等多项抗辩。黄艳律师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即便存在土地租金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棚返还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成功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后,因房屋被法院执行抵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还原房屋交易与处置全过程。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帮助购房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还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系同居关系,生育一子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但原告确诊宫颈恶性肿瘤,身体状况恶化,无力继续抚养孩子。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丧失抚养能力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最终,法院缺席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既减轻了原告的生活压力,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黄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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