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锁定材质约定
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存在长期加工承揽合作,某年初B为其客户向A定制一批某材,双方微信磋商后签采购合同,约定加工“某级某某材”。合同履行中,A告知B某材质无食品级报告,某质材质可出具,B未反对,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并发送检验报告,B接收且未提异议,A按此材质加工交付,B签收付款。此后B称某材使用中产生碎屑致下游索赔,起诉A退货款26004元并赔偿损失65.3万元等约70万元,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货款82740元。
全面梳理固定关键证据
赵治国律师接受A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工作人员自某年某月至某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记录中读取到A明确告知“某某没有食品级报告,某质的可以”,B要求“要食品级的”,A回复“是食品级的”,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B均接收,A发送检验报告,B未提异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B对某质材质的认可,为后续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多维度展开有力抗辩
律师指出B在声称发现问题后,仍于某年某月某日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并备注“某质板100%尾款”,此行为与事后主张“材质错误”矛盾。同时,双方以往交易多次出现合同约定“某某某材”但实际用某质材质,B未提异议,形成交易习惯。依据民法典第774条,律师强调B作为定作人,接收样品及成品时仅检验外观、尺寸,未对材质测试或提异议,应自行承担选材风险。某材作为机器消耗品,其耐磨性、适用性应由定作人评估,承揽人无法预见具体表现。对于B对外赔偿65.3万元,律师强调赔偿协议是B与案外人签订,A非当事人,某材产生碎屑原因多样,B未能证明完全归因于某质材质。
庭审应对与合理让步
在庭审中,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货款82740元,律师同时主张A出于长期合作及道义,主动提出免除该笔货款作为对B损失的补偿。这一善意表态既体现了当事人的诚意,也避免了反诉被驳回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胜诉结果与细节作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治国律师通过对微信记录这一关键细节的挖掘和运用,清晰证明了B对材质的认可,利用付款矛盾和交易习惯进行有力抗辩,成功切断了B索赔的因果关系,同时合理处理反诉,最终帮助A赢得了一、二审的胜利,维护了承揽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定作人验收义务及选材风险的责任边界。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长期的律师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此次案件的胜诉正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