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证据现瑕疵
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还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王国辉律师代理本案,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办理案件上千件,经验丰富。经调查,发现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这一借款事实的隐瞒成为案件关键瑕疵。
深入调查揭真相
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借条、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比对和分析,从借条中明确借款的具体构成,从微信聊天记录里找到原告A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的表述,再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被告C“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了真实的借款情况。同时,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律师仔细核查,发现其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庭审抗辩显实力
在庭审中,王国辉律师首先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向法庭清晰展示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直接推翻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对于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庭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面对律师的有力抗辩,原告方难以自圆其说。
胜诉结果终达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王国辉律师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反驳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成功帮助被告C驳回原告诉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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