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精准辩护获缓刑
在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胡某在20年10月11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交通银行卡出租,非法获利5000元,银行卡涉案流水336.00元,有1000.00元电信诈骗资金打入。20年11月1日,胡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凌泽阳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证据,发现胡某有自首情节。他从法律条文出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阐述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并且,凌律师积极推动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凌律师的从轻处罚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力促最低刑期
被告人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转移犯罪所得获取好处费。20年8月,他在多地拿取诈骗资金,在拿取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涉及30万元诈骗资金,违法所得10400元。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凌泽阳律师从林某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入手,详细向法院分析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已是最低刑期。
盗窃罪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卿某伙同他人在20年11月27日盗窃电瓶车和手机,价值3025元。卿某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盗财物也已发还被害人。凌泽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卿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向检察院提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见。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进行充分阐述。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卿某不起诉。
诈骗案:三年辩护大幅减轻量刑
张、陈、苏某、蔡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张犯罪数额1040万元,陈、苏某450万元,蔡某34.5万元。凌泽阳律师和刘律师历经三年辩护,虽然法院未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但张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凌泽阳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200余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年有余,在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中经验丰富。在这些案件中,凌律师始终坚持逐字逐句研判案卷材料,挖掘证据链中的逻辑漏洞,结合司法解释与类案检索,精准定位辩护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他注重案件细节,这种操作逻辑在不同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在后续案件中继续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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