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一些法律界限的认知往往存在误区,比如认为参与货物运输就必然构成相关犯罪。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定涉案烟叶超5吨、涉案货值十余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烟草刑事立案标准,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类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件,王正兵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参与运输烟草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当事人是否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
王正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正兵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针对侦查机关指控逻辑逐一拆解。他本科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还在华东政法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进一步深造,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判断能力。他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区分涉案人员分工,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关键疑点;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梳理证据漏洞,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持续沟通辩护观点。
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烟草共犯成立必须以主观明知无证经营为要件。实务中运输从业者仅参与货物运载,在缺乏事前通谋、知情佐证时,不能仅凭参与运输推定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王正兵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类似因运输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情况中,要紧扣主观要件深挖证据瑕疵。王正兵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烟草、成品油等专营专卖品类,仅从事运输、装卸、临时帮忙被立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公安立案、取保移送检察院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阅卷,重点核查主观知情证据,在审查起诉黄金期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
由此可见,参与运输烟草并不一定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是否主观明知。在面对此类法律问题时,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