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合同金额结算、履约瑕疵扣减、增项费用认定以及利息起算时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说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对于增项费用的认定,双方可能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存在分歧;在履约瑕疵方面,如何界定以及是否应扣减费用也容易引发争议;利息起算时间则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而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导致此类纠纷在裁判时存在较大分歧。
在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尾款纠纷中,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以B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B公司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协商减扣合同金额,欠款并非A公司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减扣对应费用;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受B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该建设工程纠纷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和论证。他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履约瑕疵,提出费用扣减主张。同时,逐项解析各个项目欠款构成,否定A公司不合理欠款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明确设计合同相对性,论证“业主是否采用设计方案不影响设计费支付”,并争取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通过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全部抗辩观点。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观点。某博物馆项目双方一致确认尚欠设计费22850元,法院予以认定;某活动中心项目支持A公司增项设计费25200元;因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A公司付款前提,B公司应支付对应费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此案表明,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梳理证据、提出合法合理抗辩,能够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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