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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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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8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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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隋常有律师是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从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隋常有律师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
律所合伙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隋常有律师担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他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专注于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

在处理案件方面,隋常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他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为他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于XXXX年X月分三笔向被告绥中XX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一笔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他通过梳理《借款协议》等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综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负有还款义务。隋常有律师在保险拒赔维权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他凭借对《保险法》核心条款的精准运用及医学跨界知识,成功处理过多起高难度保险拒赔案件,帮助委托人挽回大额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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