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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买卖纠纷,银行抵押权认定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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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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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地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的情况,法院会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判断其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江苏周爱荣律师,2013年执业,现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周爱荣律师凭借对这一地域司法实践的熟悉,能精准把握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南京房屋买卖纠纷,银行抵押权认定有规则

在南京的司法实践里,当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时,法院会着重考量银行在办理抵押业务过程中的审查情况。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以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若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法院可能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

以张X与郭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2017年,张X与郭X签订合同,张X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但郭X在取得产权证后,未经张X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按照南京法院当前的审查习惯,若要否定银行的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房产纠纷领域的律师,他迅速展开行动。针对银行的“善意取得”抗辩,周爱荣律师收集并提交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以此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在处理房产纠纷之余,周爱荣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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