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处理了众多疑难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矿工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精析法律条文,守护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寻衅滋事案: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孙X等4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元后,除当场支付被害人8000元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
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诈骗案: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XX钱财共计38720.49元,其中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他始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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